网购食品有问题,电商平台是否担责中国青

法□张夏意

消费者在网店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向法院起诉时主张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小贾于年春节期间在某大型电商平台H公司经营的店铺中付款30元购买了一袋开心果(g)。小贾收到开心果之后却很不开心,因为他发现开心果果实发黑,味道也很差。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小贾发现,所购开心果中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查询不到。另外,开心果包装中所列明的产品标准GB/T是枸杞的标准,而非开心果的标准。感觉受到商家欺骗的小贾向电商平台投诉了商家H公司,却没有得到回复。年3月中旬,小贾再次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但仍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年4月初,小贾再次进入H公司的店铺,发现店铺仍在销售该款开心果,小贾再次下单购买了一袋开心果,发现收到的开心果还是和上次购买的产品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小贾以H公司、电商平台为共同被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贾购买的开心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店铺应当承担退还货款与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关于电商平台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小贾在年春节第一次下单购买的商品,小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购买时电商平台应知或明知H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考虑到电商平台存在海量商品销售,且H公司具有食品销售资质,在此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商平台应知或明知H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电商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小贾在年4月第二次下单购买的商品,是在其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后所购买的。电商平台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核实相关情况,如经营者确实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小贾在两次投诉后,间隔两个多月仍能在该网店购买到相同产品,可以证明电商平台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存在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应当积极多渠道维权,并留存维权证据。店铺商家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仔细核验生产许可信息与生产厂商资质。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店铺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处理,核实相关情况,在平台有能力判断店铺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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