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超标的开心果而被处罚元。
根据年5月26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宁溧市监处罚〔〕号),经查,年12月16日,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自浙江林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的开心果原料生产开心果袋(生产日期年12月16日,规格型号克/袋),年3月3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销售至华润苏果全椒慈济路购物广场店的上述开心果产品进行抽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标准要求。
最终,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元,并被罚款元。
实际上,该公司此前曾多次因为食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年5月7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溧市监行罚字〔〕35号),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菠萝干(生产日期: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SC17-),该公司因此被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菠萝干60袋,没收违法所得元,并被罚款元。
根据年7月13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溧市监行罚字〔〕59号),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因为生产不合格的鱼皮花生而被处罚。
根据年4月19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溧市监行罚字〔〕25号),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因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琥珀核桃仁,被没收违法所得0.万元,并被罚款3万元。
根据年4月20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宁市监处字﹝﹞C3号),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因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最终被罚款4万元。
据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